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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5 條
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