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7 條
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