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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9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
一、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二、參加實習式課程(含個案討論)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三、參加國內、外專業學會舉辦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學術研討會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專題演講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前項第二款課程積分,至多六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