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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 97年07月02日)
第 5 條
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之費用,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者,應由提供緊急處置服務之機構依相關規定申請。

緊急處置之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應由嚴重病人或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之人負擔。其不能支付時,由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之所在地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於事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程序辦理。

嚴重病人或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之人,經前項催告程序,仍無力支付緊急處置費用者,應由嚴重病人戶籍地政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