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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 102年06月21日)
第 2 條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稱審查會)為應審查業務需要,得以分區方式辦理。其區域劃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