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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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 102年06月21日)
第 3 條
審查會成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會成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者,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