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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4 條
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申請,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