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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 103年08月14日)
第 8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實地查核合格者,得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稱指定機構或團體),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指定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