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 97年08月13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