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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97年08月18日)
第 3 條
精神病人之居家治療,應由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病人生活或居住場所提供各該專業服務,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身體檢查及健康評估。
二、病人精神症狀評估及必要處置。
三、藥物治療與用藥諮詢。
四、家族治療。
五、危機處理諮詢與心理諮商、治療。
六、醫療與社區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七、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