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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 97年08月18日)
第 4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居家治療:
一、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病床或已提供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
二、精神科專科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