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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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7 條
語言治療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