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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聽力師業務如下: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
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
六、聽覺創健、復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