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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3 條
聽力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