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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7 條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