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聽力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7 條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