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聽力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聽力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