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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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0 條
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選派參加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