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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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廢止之:
一、經廢止牙體技術師證書。
二、經廢止牙體技術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