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牙體技術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牙體技術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鑲牙所或牙體技術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