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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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9 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