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牙體技術師法   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3 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