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牙體技術師法
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3 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牙體技術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