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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6 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