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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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