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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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7 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