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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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4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