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牙體技術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生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