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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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 101年10月02日)
第 2 條
以移植為目的,從事人體器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或保存,應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以下簡稱保存庫)。
生殖細胞之保存依人工生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