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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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 101年10月02日)
第 7 條
人體器官保存前,應完成下列病原體感染之檢驗: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二、B 型肝炎病毒。
三、C 型肝炎病毒。
四、梅毒螺旋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