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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 98年02月16日)
第 5 條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人員配置、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條件及服務量等。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