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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6月25日)
第 4 條
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
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