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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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6月25日)
第 9 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