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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 101年10月30日)
第 2 條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