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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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 98年07月20日)
第 3 條
聽力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聽力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