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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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模製造技術員從業管理辦法
( 104年09月17日)
第 4 條
齒模技術員之業務範圍,以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齒模技術員從事前項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由其從業處所至少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