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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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年04月14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機構提供人體試驗計畫摘要、收案數、性別比、年齡統計、受試者同意書審查結果及可能風險等有關資料,或對醫療機構進行必要之查核,醫療機構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