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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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 105年04月14日)
第 14 條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