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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110年05月28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療區域之劃分,限制各級醫療區域內之一般病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設置之國際醫療病床。
二、中醫、牙醫醫院,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重大流行疫情或緊急醫療使用之病床。

前項醫療區域,分為一級、二級醫療區域及次醫療區域,其劃分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