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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 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