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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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1 條
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設置者應即查明及通報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相關參與者。
設置者應訂定前項情事發生時之救濟措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