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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 條
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

前項管理規定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