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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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 110年01月20日)
第 15 條
生物資料庫中之生物檢體除其衍生物外,不得輸出至境外。
生物資料庫中資料之國際傳輸及前項衍生物之輸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生物資料庫提供第三人使用時,應於其使用合約中載明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