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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

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應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