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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 條
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