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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 110年01月20日)
第 20 條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通過之醫學研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