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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生物資料庫之運用 ( 110年01月20日)
第 21 條
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