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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27 條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