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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