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1 條
護理機構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護理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
四、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