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