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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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