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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21 條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